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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乙类乙管已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0 08:51:17  编辑:  来源:

导读一、乙类乙管后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如何处理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的公告,1月8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此举

一、乙类乙管后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的公告,1月8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此举也被视为我国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新冠“乙类乙管”之后,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案件该如何处理也引发公众广泛探讨。

1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发布的《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应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对此解释,防疫政策调整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引起新冠病毒感染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将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许浩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危险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危险,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防疫政策调整后,新冠感染按乙类管理,不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染,也就不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乙类乙管已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如何处理

2022年12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撰文呼吁称,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

黄应生表示,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对此表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对于尚未有生效判决的案件,可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较轻的新规定,做无罪、不起诉或撤案等处理。具体而言,如果案件仍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即使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要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作出不起诉处理;如案件在法院的审理阶段,无论是一审阶段,还是在二审阶段,都要作出无罪判决。

南都记者了解到,“从旧兼从轻”原则规定在《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值得一提的是,黄应生还建议,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如2021年11月当新冠肺炎病毒演变为奥密克戎病毒之后,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对此,赵军表示,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错案,任何时候都应该纠错,但因改变列管级别导致的前后处理结果差异,并不是错案,因此对于此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非在证据、定性等方面确有错误,不应再改判。

赵军也建议,出于政策上的考量,应允许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尚未执行完毕的个案,在执行方式上做出适当调整,从更人性化的角度进行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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